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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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类案件的案例分享
为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我所自成立以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服务,承接法律援助案件,期间办形成了很多经典案例,今天就将近期我所李明明律师、李小涵实习律师共同承办的一起北京市房山区法援中心指派的寻衅滋事案件与大家进行分享。
案情: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接到报案,被害人吴某称家中的墓碑都被砸坏了,于2020年12月3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2020年12月25日至28日期间,王某流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手持石头无故将村内的墓碑砸坏,经勘验共砸坏墓碑74块,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6月9日,我所接受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受援人王某的委托,由我所李明明律师、李小涵实习律师共同负责该案的办理。
辩护思路: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以上全部构成要件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仅满足了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就本案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刑法规定中的物而非人,其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行为,也未造成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安全或特定对象的人身安全。其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正处于生病期间,受精神疾病的困扰才实施了上述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此外强制医疗的另一个关键条件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如果脱离“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这一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孤立的以“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来决定是否强制医疗,那就相当于否决和取消了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规定和程序,那可能将所有存在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均被强制医疗,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犯罪前科,没有过其他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这表明王某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想法和行为,相信在其家人的看管下可以避免再次发生,并且待在家中王某也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
最后,我国刑法第第十八条也明确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首先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家中还有两个已成年的哥哥,王某的家人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鉴于这种情况,辩护人认为由王某的父母和亲人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其综合效果应当比政府强制医疗更好。
办理结果:综合以上情况,承办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后,于2021年6月26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王某依法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律意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7月8日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认为被不申请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7日
供稿人:李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