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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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酒驾被抓,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24日,黄某某在饭店喝了三两白酒后,开车驾驶返回家中,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检测酒精含量88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95.1mg/ml。后经人民法院审判,原审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勇主任、汪洋实习律师承办本案二审阶段。
法援律师办案思路——新旧司法解释衔接,应从旧兼从轻。
刘勇主任、汪洋实习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件卷宗,详细地与被告人谈话,充分地了解了案件细节,形成如下办案思路,本案案发于2023年11月24日,原审宣判于2023年12月12日。黄某某提起上诉后,本案原审判决未生效。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23年12月24日规定。不再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因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说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