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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有条不成文的行规:洗衣单不标明衣物的质地和品牌。这导致顾客和洗衣店就是否给错衣物产生争议时,将缺乏最重要的原始凭证。最近,中山大学副教授刘女士和普兰德洗衣中心就遇到了这种问题。据刘教授介绍,她去年11月6日将一条雅戈尔男西服套装的裤子送到普兰德洗衣店干洗。这套西服是花3000多元钱买的,只穿过 一次。但一周后刘教授去取裤子时,发现工作人员交还的根本不是自己送洗的裤子,而是一条尺寸不对、质地较差、裤腰处还有手工针线缝合的旧裤子。刘教授当即申明这不是我的裤子,但洗衣店工作人员说不可能搞错,因为交洗时裤子上用订书机钉上了有个手写号码的小纸牌,纸牌上的号码与交给顾客的洗衣单上号码是一致的。但刘教授出示的洗衣店原件显示,该单“衣物种类”下只打印了“蓝西裤”三个字。就因为这个漏洞,洗衣店根本不承认给错了裤子。刘教授气愤地说,钱不是问题,可洗衣店拒不认错,还恶语相向,让人难以接受。洗衣店的谢经理则表示,洗衣单不标明质地和品牌是全国洗衣店执行了多年的行规,“很多客人都是十多件衣物一起送来洗,如果一件件标明,工作量太大,生意没法做了”。
因为行规漏洞出现的争执,双方是否应该各打50大板?记者采访了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赵耀斌律师。赵律师表示,洗衣店给消费者开出洗衣单,即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洗衣店有义务将合同的细节设定好,这可以理解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现在因为洗衣店未能履行此义务,洗衣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将这个责任推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