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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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债权债务等事由发生纠纷,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并且快速的解决问题,可以选择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但是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在性质与效力上都是有区别的。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协议,其实质是契约,因此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但需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但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需要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但经过特定程序调解协议可以转化为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企业要区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协议书,以维护企业利益。